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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诌议非银行信用证风险

 

    在实际的外贸工作中,不少出口企业会接到国外买方开具的非银行信用证,一旦有所疏忽,就容易被国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银行信用证进行诈骗,出现钱货两空的严重事件。最近几年,非银行信用证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提醒外贸从业人员谨慎对待非银行信用证,本文将对非银行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及其潜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帮助出口企业做好非银行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非银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实践运用

    1.什么是非银行信用证

    所谓非银行信用证(L/C OF NON BANK),是指不是由经许可的经营货币业务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而是由公司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出的,因此也可称之为公司信用证。因其没有资格加入到SWIFT系统,所以这类机构开出的信用证只能通过银行转递给受益人,或直接寄送受益人。即,该信用证的保证付款方通常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而是同样具有信用风险的法人。

    2.非银行信用证的表象

    (1)进口商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证,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证后通过正规银行转通知出口商银行。SWIFT 报文格式为MT710,正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为SWIFT MT700。

    (2)非银行信用证受SWIFT系统格式的限制,只能在52D项中把开证人显示为开证银行,并在50B显示 NON-BANK ISSURER。

    (3)非银行信用证开立的一般流程为:进口方(开证申请人)向某个非银行机构申请开立信用证,这个非银行机构(开证人)接受申请后先开出MT700格式信用证给某个与其有业务关系的银行(通知行),然后由该银行(通知行)以该份MT700信用证的内容为基础,开出MT710格式信用证通知给出口方(受益人)或者通知给另外一家银行(第二通知行),通过该银行(第二通知行)转通知给出口方(受益人)。

    3.与银行信用证的区别

    (1)公开性方面

    银行的信息较为公开透明,资本实力也较一般进出口商雄厚,使得买卖双方均愿意通过银行这个较有实力和信誉的中介来推进交易的发展。从信用证的原始定义来看,这种国际结算方式的基础是银行信用,是一种对出口商来说风险最小的结算方式。但是如果开证人为非银行,那么这种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能否降低收汇风险就是未知数了。

    常规的银行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评级等信息,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评级机构、银行年鉴等渠道来获取,而一些非银行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则可能无法通过上述渠道获得,需要另行调查来确认开证人的风险程度,进而判断是否存在风险。

    (2)独立性方面

    开证人作为独立于进出口商之外的第三方,承担着对出口商付款的保证责任,银行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付款保证的关键。如果信用证的开立者为公司而非银行,则上述付款保证可能不是由独立第三方做出,而且信用风险是由开立信用证的公司(非银行)承担。相应地,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就要考虑公司风险而非银行风险,这可能导致议付行拒绝议付。也就是说开证机构很容易受到开证申请人的干扰,而丧失其独立性。如果买卖票据的参与者和买卖货物的参与者完全重合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好比这里面有一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公平、公正恐怕很难得到保障。

    (3)真实性方面

    一份信用证能否作为一个支付结算手段来被接受,首先要看能否验证信用证的真实性,这也是通知行的义务,通知行如不能判断所收到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则应采取必要手段向开证行核实,并向受益人进行明示。

    众所周知,目前绝大多数国际贸易信用证是通过SWIFT系统来发送的,SWIFT系统可自动核押,验证信用证的真实性。SWIFT组织为适应实务中出现的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的现象,已增加了由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的格式。在MT710格式中增加非银行机构开证人一栏,由一家银行作为中间转递行发出信用证,亦有非银行机构直接通过SWIFT开立信用证。在这种情况下,通知行可以轻松地验证信用证的真实性。

    但信用证如由开证人打印,直接寄送给受益人,则其表面真实性就难以证明,受益人缺乏密押、签样、签字级别等必要手段来进行验证。故而可接受的信用证应是由受益人银行通知,盖有信用证通知专用章,不能有“印押不符、暂不生效”等警告语句的信用证。

    (4)专业性方面

    虽然一些作为非银行信用证的开证人是国际知名大公司,大公司其信誉、资金实力并不低于银行,但毕竟不是从事信用证等银行业务的专门机构,其业务经验、对国际惯例的把握,仍有待实际业务检验。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非银行开证机构能否排除买方干扰,独立、公正地履行自己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职责,这是非银行开立信用证最为核心的风险之一。

    非银行信用证中存在的风险

    1.开证人的风险

    如前文所述,非银行信用证开证人主要有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一般而言,信誉卓著的大型公司和资本隶属于某商业银行的专门处理信用证业务的金融公司开立的信用证风险相对较小。中小公司和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信用证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付款保证而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基本上所有国家的银行都受到特别监管,银行的违约成本很高,以此保证依赖于银行业务的客户利益。而中小公司和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实务中因违约成本相对较低,所以风险较大,较容易出现问题。

    2.审单的风险

  实际操作中,非银行信用证也是通过通知行交单,但即使交单至通知行,通知行一般不会办理议付,通知行只是把单据再转交到非银行开证人,由非银行开证人审单决定是否付款。虽然从理论上讲,非银行开证人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应该予以付款,但在现实中非银行开证人可能会受到单据与信用证是否表面相符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以致在审单时会采用一些其他的判断标准。如果非银行开证人和进口方串通,就极有可能会发生非银行开证人一面提出种种不合理的不符点和受益人纠缠,一面却允许进口方在未付款前就放单提货,使受益人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发生钱货两空的巨大风险。

    3.收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信用证出现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进出口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带来的互不信任的难题。开证行以银行信用保证,只要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义务就付款,从实质上来看,是以银行信用替代了商业信用。按照UCP规则,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独立的付款责任;但是仔细分析非银行信用证就会发现,由于开证人是非银行机构,由这个非银行机构保证付款就又回到了商业信用。鉴于商业信用的风险等级明显超过银行信用,因而必须时刻提防这种非银行信用证所蕴藏的风险。

    对非银行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1.首先要准确识别非银行信用证

  仔细观察SWIFT报文格式是MT700还是MT710或MT720,观察50B是否有 NON-BANK ISSURER字样等。受益人不要盲目地认为只要是信用证就对安全收汇有保障。在合同商谈时,如对方提出将由非银行开出信用证一定要提出由第三家银行保兑,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非银行信用证。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我们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接受非银行的信用证,一旦对方开出这样的信用证,我们宣称不接受,那么我们就面临着违约的风险,进而遭到对方索赔或仲裁或起诉的可能性就很大。

    2.判断开证人信用等级

  一般而言,信誉卓著的大型公司和资本隶属于某商业银行的专门处理信用证业务的金融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其信用等级较高,为保险起见可以通过通知行进行查询证实。非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相信以后会越来越多,因为像沃尔玛这样的世界500强的买家的资信并不比一般的银行的要差,甚至要好。既然如此,沃尔玛们就会寻求减少开证费(当然自己开证费用最省、最简便)。但大鳄鱼常常保留“对以上条款有最终解释权”,公平、公正恐怕很难得到保障。

  3.寻求风险规避工具

在当前外贸形势下,多数情况下还是买方较为强势,拥有主动权,所以在明知是非银行信用证、明知风险较大,但出口企业又不得不接受买方所提出的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就需要寻求风险规避工具。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以财政资金做后盾,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证其收汇安全的一项政策性风险保障制度。出口企业可以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一是可以在事前调查非银行信用证项下多方当事人的详细的资信情况,进而判断是否接受该结算方式。二是在交易过程中万一出现钱、货两空的恶性事件时,有信用保险作后盾,在出现损失的时候予以损失补偿,出口企业不至于元气大伤。(作者单位: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