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分析

 

    近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在理赔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外委托加工贸易中国内卖方遭遇第三方主张知识产权要求的案件,鉴于本案在外贸实践中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特剖析如下:

    一、案情简介

    国内某出口企业A公司于2010年4月向意大利买家B公司出口一票货物,发票总金额为USD45,482.00,合同支付方式为OA30天。被保险人拥有中国信保批复的有效信用限额OA90天USD50,000.00。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意大利出台针对中国轮毂制品出台反倾销政策为由拒收货物。A公司虽欲向B公司收回货权单据以及时转卖货物,但本案项下货物已被意大利海关以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为由予以扣押,A公司遭遇拒收风险。

    二、知识产权的规则及形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实践中存在大量OEM国际代工的现象,因此无法也不可能回避知识产权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为限”。根据上述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卖家通常对其销售的货物负有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必须是销售地国或使用地国第三方不能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主张权利的货物。如果卖方不能保证上述义务的履行,买家当然有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权利。

    结合目前赔案中出现的相关案例,在贸易实践中发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外委托方(即买方)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而擅自委托国内卖方加工生产相关货物而侵犯第三方权利;二是国外委托方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但相关产品在最终销售地构成侵权;三是在订立合同时,国内卖方已知或不可能不知国外委托方不享有知识产权,却仍然实施加工生产而造成侵权。

    三、知识产权的例外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一旦发生知识产权风险,那么作为被委托生产的出口企业是否一定承担责任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的知识产权的例外情况:(1)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以及(3)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销售合同卖方遵照买方B公司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进行生产销售,自身并无主观过错,即使相关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该侵权责任也不应由卖方承担,因此中国信保对该案进行了正常赔付。

    四、相关建议

    从本案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企业在涉外委托加工贸易中相关货物易遭受国外第三方知识产权要求的风险,为避免国外买家任意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拒付货款,中国信保建议如下:

    一、在订立涉外委托加工贸易合同时,应尽力做到详细周全,写明双方的名称、住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分配等内容。如对于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品牌或行业,建议国内卖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增加一条“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都是甲方按照乙方的指示要求进行加工生产的,对于货物因此导致的知识产权责任都由乙方承担”,要求国外委托方承诺其要求或指示的内容符合该国或货物销售地的知识产权要求。

    二、国内卖方应建立起完善的资信评估及权利审查机制,严格把关国外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状况,主动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若发现国外委托方并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或未合法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则应果断拒绝与其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三、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国外第三方针对出口货物提出知识产权要求时,国内卖方不用惊慌失措,而应积极援引上文中已提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例外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OEM作为国内企业从事外贸业务的主要方式之一,与此相伴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要求风险逐渐成为国内企业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中国信保将会及时提醒相关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

(供稿人:理赔追偿处 刘敏 马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