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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利用关键供应商地位积极收回破产前欠款

 

    一、案情介绍:

    2007年年底至2008年2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陆续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170万美元的营养保健品吗,最后一笔出运的收汇到期日为2008年2月29日。2008年3月11日,买家向法院申请《美国破产法》第11章破产保护。由于本买家项下的所有出口均投保出口信用险,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报了可能损失。

    二、案件处理:

    经了解,B公司是一家1979年成立的营养品和维生素生产、批发企业,2002年曾申请过第11章破产保护,经过注资重组后B公司走出破产,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和子公司。2008年B公司再次申请破产保护的主要原因是B公司生产的OTC产品被FDA召回,处理相关召回产品并根据FDA标准进行整改,使B公司产生了大量额外支出,严重影响了现金流动性。

    通过破产法院,我司进一步了解到,B公司具有强烈的继续经营意愿,并已经向法院提出了“支付关键供应商贷款,要求关键货物继续供应计划”的动议,并申请到了7400万美元贷款来支付关键供应商贷款。A公司作为B公司软骨素的主要供应商,同时也是国内唯一的“关键供应商”,被列入上述计划之中。

    根据“关键供应商”计划,B公司提出愿意支付A公司170万美元的欠款,前提是A公司按照破产前的交易条件,即OA90天的支付方式继续供货。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买家支付破产前欠款170万美元,A公司以OA45天的方式继续进行交易。2008年5月7日,A公司收到全部欠款,并在中国信保的支持下,继续对B公司供货。目前,B公司采用生产外包的模式继续经营,市场需要旺盛的几种产品销售良好,为改善B公司的现金流量奠定了基础。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A公司虽然仅仅是债权等级劣后的无担保债权人,但最终却获得了全额的、优先的清偿。这和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等待部分分配的命运有着天壤之别。A公司之所以能够成功追回破产前的欠款,关键在于A公司被列入了B公司的“关键供应商”计划。关键供应商,通常是指供应买家销售所需的特定种类、必要的或不可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破产程序中,关键供应商是指维持破产期间企业继续存续的核心业务相关的供应商,包括百个关键供应商的情况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酌情同意以债务人破产财产中的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清偿关键供应商破产前业已形成的债权。在美国破产法律实践中,由于关键供应商之间的实力差别较大,并不是每一个关键供应商都可以像本案中的A公司一样全额收到欠款;但总体而言,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关键供应商”收回的欠款肯定比普通无担保债权人按正常清偿顺序分配所得高出很多。另外,在买家破产后,关键供应商与买家交易的贷款相当于“无担保优先债权”,将从破产财产中优先进行支付,比无担保债权的等级要高,收汇更有保障。

    本案中提及的“关键供应商”计划,虽然在破产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过去十年破产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却得到了广泛运用,形成了诸多判例,而不同法院在操作过程中对是否批准关键供应商计划,以及如何确认关键供应商的身份存在不同的理解。中国出口商有必要了解“关键供应商”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潜在的风险,以便积极地运用这一工具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供稿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理赔追偿部 程家敏、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