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 举证至为关键

 

    一、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商A公司在中国出口贸易网上结识了阿曼买方B公司,得知该买方将从中国进口水果。经协商,双方于2009年10月份签订了贸易合同。2010年1月9日,A公司向B公司出口了一批价值4万美元的新鲜苹果,支付条件为OA60天。

    B公司于2010年2月13日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全款。A公司要求其出具质检报告,却迟迟未得到B公司的回复,直到付款期限届满的前一天(2010年3月8日),B公司才出具了质量检验报告。报告中指出,绝大部分苹果红度不一致,而且存在腐烂现象。

    但A公司表示,根据其多年出口苹果的经验,苹果作为一种天然农作物,其红度是一个估计值,尚无具体衡量和检测标准。同时,A公司对B公司提出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表示不解。A公司提出,如发现极个别腐烂现象实属正常,因为货物运输至阿曼,历时2个月,个别苹果在运输过程中变质在所难免,但不可能绝大多数苹果存在腐烂现象。由于B公司继续拖欠货款,出口商B公司遂于2010年3月10日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

    二、案件处理

    在买家拒收案件的处理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即是积极进行货物处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本案在货物处理方面却存在以下三个难点:一是斯里兰卡的退运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买家的高度配合;二是当地海关办事效率低,若不能及时处理货物,A公司将承担高额滞港费用;三是本案涉案金额较小,较难引起当地海关及B公司的重视,不利于我们寻求多方的高效配合。针对上述特点,中国信保及时制定了相应的减损方案:

    (一)深入了解拒收原因,评估货物处理预案

    经过中国信保的海外调查,B公司表示由于其经营不善,目前已无力付款提货。对于同期采购的其他货物,B公司一律要求出口商将支付方式更改为D/A,否则也将拒收货物。虽然中国信保提出先支付一半货款提货的处理方案,但B公司未接受。鉴于B公司付款提货的意愿和能力较低,且A公司在当地没有其他合适的转卖途径,中国信保果断要求A公司立即着手办理货物退运事宜。

    (二)积极寻求多方配合,力促实现货物退运

    根据斯里兰卡海关的相关规定,出口商办理货物退运需提交原买家出具的“不反对意见书”原件(即NOC)及其他规定格式文件,且出口商还需缴纳一定税金。为尽快争取B公司的配合,扫清货物退运的障碍,中国信保委托当地渠道积极联系并施压,最终成功拿到B公司出具的响应文件,并说服船公司先行垫付响应税金。

    在办理完货物退运所需的各项手续后,当地海关却表示因B公司在过去两个月退运的货物超过了25柜,海关需对此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方可对A公司申请退运的货物进行审批。为避免节外生枝,中国信保的渠道律师密切跟踪海关审批进展,积极督促B公司向海关提交相应说明文件。最终,海关于2010年5月末批复了A公司的退运申请,相关货物于7月顺利退运至中国港口。

    三、案件启示

   (一)寻求专业力量支持,有效保障出口收汇安全

    对于我国中小出口商而言,在买家拒收货物时,由于缺乏话语权,货物处理经验不足,出口商容易受制于买家,不得不通过大幅降价或者直接放单以满足买家提货的要求,最终导致丧失了货权和收汇保障。更有出口商迫于退运或转卖的繁杂手续或缺乏转卖途径,不得不直接弃货或者任由货物被当地海关拍卖,忍痛接受全损的苦果。

    作为我国唯一一家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信保拥有十年的理赔追偿经验,拥有遍布全球的追偿渠道,出口商可借助信用保险工具和专业力量有效减损,转嫁风险。

   (二)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合理制定减损方案

    在本案的货物处理过程中,中国信保始终与出口商和买家保持密切沟通,根据案情特点和案件进展适时调整减损方案。在拒收案件项下,出口商以合理折扣或其他让利形式使买家付款提货不失为一种较为便捷和快速的减速方式。但本案项下B公司缺乏提货意愿和能力,A公司也缺乏合适的转卖渠道。鉴于出口货物保质期较长(两年),储藏条件要求不高,新货与存货的价格差异不大等特点,中国信保确定了将货物退运回国,等待时机再行转卖的方案。通过量身制定货物处理方案,本案最终实现了货物退运后的再出口。在中国信保对本案予以赔付后,A公司的实际损失仅为2000美元,远低于其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