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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客户服务月专题】贸易险理赔追偿百问百答(二)-可能损失的通报

    第二期 可能损失的通报

    4.您为何要向我们通报可能损失?

    保单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您需要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我们通报风险信息。如果您已经开通了“信保通”服务,您也可以通过“信保通”向我们通报风险信息。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您将风险信息及时通知我们以后,便于我们共同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携手减少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我们在接到可损通知后,还要积极进行资金准备,以保证及时赔付。及时通报可能损失是您应履行的一项最基本的保险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您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的前提条件。

    5.出口险项下,您应在何时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出口险项下,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们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例如,根据《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3.0修订版)》有关约定,买方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当逾期时间超过30天后,即发生了保单约定的拖欠风险,您应从应付款日起算的60天内向我们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具体来说,在OA90天(出运日后90天付款)支付方式下,您应在出运日后的第91天至第150天内向我们通报可能损失。在D/P支付方式下,您在货物出运后办理托收手续,虽然货物尚在途中且未到应付款日,但买方如果已明确提出受市场因素影响将不会付款赎单。这种情况下,拒收风险已出现,您应在得知这个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通知我们。

    6.出口特险项下,您应在何时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出口特险项下,报损时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例如,根据《短期出口险特定合同保险条款(2.0版)》有关约定,如发生保单约定的风险事件,您应在应收账款逾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90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们通报可损。

    7.内贸险项下,您应在何时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内贸险项下,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应在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风险发生之日起10日内,或在买方拖欠风险情况下最长信用期限截止日起10日内向我们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这里的最长信用期限,应按照贸易合同约定的信用期限加上保单约定的特定买方信用期限展延天数,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两者相比较后从低确定。 例如,贸易合同约定买方交付货物后30天内付款,保单约定展延信用期限不超过60天,最长信用期限120天,买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那么最长信用期限应当是(30+60)天与120天两者的较低值(即90天),您应当在最长信用期限10天后(即交付货物后90天+10天=100天)内向我们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8.您应怎样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

    您应完整、正确地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中列明的相关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单号、买方(银行)名称、买方(银行)代码、信用限额、报损日期、致损原因、货物名称、支付条件、出运(交付)日期、应付款日、申报日期、合同(信用证)号、发票号、发票金额、可损金额、案情说明、减损措施等。 您应确保《可能损失通知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准确无误,没有遗漏事项,如填写不完整,材料将被退回,会影响到您的报损时效。此外,您还应注明是否已在银行办理贸易融资,是否委托我们进行海外(国内)调查追讨。您对填写内容审核无误,并在《可能损失通知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即可报送给我们。

    9.您误报、迟报可能损失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如果您误报可能损失,可能会影响我们对已发生风险事件及其可能带来影响的准确判断,进而对我们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会产生误导。因此,您应确保《可能损失通知书》中填写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如果您迟报可能损失,可能会导致在我们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前,买方已转移资产、失踪或逃匿,贻误最佳调查追讨时机,使我们难以在第一时间核实致损原因、挽回损失。我们可以根据迟报可损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保留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是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10.我们接收《可能损失通知书》,就一定会承担保险责任吗?

《可能损失通知书》仅仅是您向我们发出的风险信息通报,并不是索赔申请文件。我们接收《可能损失通知书》并不表明必然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您正式申请索赔后,根据案件调查审理结果,决定对您的损失是否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