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客户服务月专题】贸易险理赔追偿百问百答(三)-积极减损

    第三期 积极减损

    11.买方拖欠情况下,您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减少损失?

    买方拖欠货款后,您一般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我们通报可损,同时我们建议您立即停止向买方出运(交付)货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在我们限定的期限内,采取发函、传真、电话甚至采取法律手段等多种途径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催收货款。您在自行催收货款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催款函电及买方回复的邮件、传真等书面证明材料,为我们日后介入调查追讨和判定保险责任提供证据支持。
    (3)您应及时、定期向我们书面报告自行催收货款的进展情况,若未取得成效,则应立即委托我们介入调查追偿。

    12.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您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减少损失?

    在获悉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提出破产申请、已进入破产保护或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下,您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我们通报可能损失,并自行或委托我们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破产债权登记工作。内贸险项下,在发生买方无力偿付债务风险情况下,必要时您还需要启动诉讼(仲裁)以及财产保全程序,最大程度保障债权。

    如贸易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或“物权保留”条款,您应尽快取回货物进行转卖或联系退运,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如果您还有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也应立即联系转卖或办理退运。

    13.买方拒收货物情况下,您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减少损失?(内贸险不适用)

    买方拒收货物情况下,您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我们通报可能损失。同时,您应在分析、判断买方拒收原因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寻求货物处理方案。比如将货物转卖给新的买方;将货物退回国内处理;对原买方做适当的折让,甚至在取得一定担保的前提下采取赊销的方式先放货给原买方等措施。需注意的是,在货物处理过程中,您应随时与我们保持密切沟通,货物处理方案要事先经过我们的书面认可,并注意留存各种损失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卖合同、转卖发票、滞港费发票、仓储费发票、转运费发票等,作为日后申请索赔的损失证明文件。

    14.买方拒收货物情况下,您应如何准备货物减损处理预案?(内贸险不适用)

    买方拒收货物情况下,您提交的减损处理预案应包括基本信息、损失预估及您的倾向性意见。其中,基本信息重点介绍买方拒收原因,货物基本状况,货物到港时间,是否已发生滞港或仓储费用,货物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原买方收货意愿,是否有其他潜在买方,货物是否为鲜活产品,是否为原买方定制或贴牌产品,货物转卖或退运是否需征得原买方同意,直接转卖货物是否涉嫌侵犯买方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损失预估重点介绍不同货物减损处理预案(放货、降价、转卖、退运)项下,预计产生的货物处理差价损失,以及转运费、退运费、滞港费、仓储费等费用损失情况,预计货物处理所需时间等;放货、降价或转卖预案下,需详细介绍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

    15.发生政治风险,您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减少损失?(内贸险不适用)

    发生政治风险时,您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我们通报可能损失,同时积极商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国内外同业协会、中国驻外使领馆等官方(或准官方)机构,以寻求通过政治途径磋商和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涉及货物处理的,您还应本着最大限度减损的原则,尽快寻求货物处理方案,避免货物长期滞港导致损失扩大。

    16.发生银行信用风险,您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减少损失?(内贸险不适用)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信用风险时,您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我们通报可能损失,同时在我们限定的期限内通过交单行(或议付行)向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进行及时、有效地抗辩、追讨。若抗辨、追讨无效,如果您仍可以控制货权,还应本着最大限度减损的原则,尽快寻求货物减损处理方案,避免货物长期滞港导致损失扩大。

    17.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减损方案是否要事先经我们确认?

    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减损方案不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利益。因此无论发生何种风险,也无论采用何种减损措施,您的减损方案均需要事先与我们沟通,并征得我们的书面同意。
例如,您在与买方达成和解协议前,应征得我们书面同意;否则,可能会影响到您的索赔权益。在买方拒收、破产或发生政治风险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货物处理,则您在正式处理货物前,应征得我们的书面同意。

    18.您向买方自行追讨欠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您在报损后,如果希望自行向买方追讨欠款,应向我们提交书面自追申请,并按时向我们通报自追进展。一旦买方未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风险异动,您应立即委托我们介入追讨。同时,在您与买方就保险项下欠款达成折扣和解方案之前,应事先征得我们的同意。内贸险项下,如果您需要以自己名义向买方启动诉讼(仲裁)程序追讨的,应事先征得我们的同意。在诉讼(仲裁)期间,您与相关责任方达成任何形式的和解之前,都需要事先征得我们的同意。

    19.通报可能损失后,您全额或部分收汇怎么办?
   
您通报可能损失后又全额收汇的,应在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们提交《撤销可能损失通知书》,并提供已全额收汇的书面证明文件;您通报可能损失后又部分收汇,应于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我们,并提供已部分收汇的书面证明文件。您及时通报收汇信息将便于我们对出险买方(或银行)的资信状况重新做出评估。

    20.通报可能损失,您应提供哪些材料?

    通报可能损失,您首先要向我们提供贸易单证资料:贸易合同(包括合同、订单、形式发票或信用证)、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海运提单、其他货运或交付单据、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险业务)、案情说明和贸易往来函电等。委托我们调查追偿的,还需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其次,您还应针对不同的支付方式和出险类别,提供不同的损失证明文件。例如买方拖欠货款,若双方是以D/A方式进行结算,您还要提供银行托收指示、承兑汇票的复印件或银行承兑函电等损失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单证资料是我们进行定损核赔和开展调查追偿工作的必备文件,您应注意在日常贸易往来中妥善留存、归档。向我们报送时,除《委托代理协议(书)》需提供原件外,对其他损失证明材料,您只需要提供复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