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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宗“表见代理”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美国进口商A公司,香港中间商B公司以及国内出口商D公司拥有长期三方贸易关系,并形成以下贸易模式:A公司向B公司下订单,B公司负责联系国内的制造工厂,并将货物成品交由D公司代为出口。A公司在收货后付款给B公司,B公司再对D公司进行付款。

    2014年1月,A公司向B公司订购一批货物,B公司收到A公司订单后,以A公司名义向国内C公司订购总价值为30万美元的两票货物,支付条件为OA 90天。涉案首笔货款到应付款日后,A公司称其已付款给B公司,但令人意外的是,当D公司向B公司发函询问时,B公司却表示其并未收到A公司货款。由于A公司和B公司相互推诿并拒绝提供相关凭证,D公司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代为追讨。

    二、案件处理

    本案中,尽管发票和提单上均显示A公司为最终收货人,但是合同的实际订立者是B公司和C公司。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且A公司在事后也未对B公司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如果B公司的行为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表见代理”,就有可能要求A公司为拖欠货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二)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中,B公司以A公司名义向国内C公司订购货物,并且C公司通过D公司向A公司出口货物。追讨过程中查明,在本案项下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在事后A公司也没有追认B公司的代理行为,因此B公司无权代理A公司向C公司下订单。但是,在之前的贸易中,B公司曾多次以A公司名义向国内工厂订购货物,并且A公司和B公司之间已经形成A公司付款给B公司、B公司付款给国内出口商的操作惯例。基于之前的贸易事实,以及本案项下B公司订货及A公司最终直接收货的事实,D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B公司具有对A公司货物采购的代理权。因此,根据“表见代理”的规定。D公司理论上可以向A公司主张还款。

    (三)处理结果
    由于B公司一直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因此我公司认为对A公司施加压力可能会有所帮助。经联系A公司,A公司一再表示已经支付货款给B公司,无法接受对同一批货物再次支付货款的要求。但经我公司多次协调沟通,A公司意识到由于B公司的问题将会使其商誉受损且后期有可能被中方起诉,因此表示可以协助我公司向B公司施加压力。在A公司的帮助下,经过与B公司多次协商,B公司最终迫于多方压力,同意支付货款。
三案件启示

    从表面上看,本案拖欠的原因是由于中间商不守信用,蓄意拖欠。但从深层次的角度来看,这种风险源于出口商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贸易操作流程存在明显漏洞。虽然本案根据表见代理的制度从理论上可以追讨A公司,但实际上追讨的难度非常大,因此对于这种存在中间商的贸易方式,如果中间商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下单,一定要事先与订单上的买方公司核实订单的真实有效性,以及由谁来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那些别有用心的中间商,降低收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