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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关于乌干达地区欺诈风险的提示

  近来,我公司接报多起乌干达地区的案件,经我公司调查后发现,这些案件都涉嫌第三方利用限额买家名义欺诈的情况,给出口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文选取了三起典型案例,旨在给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上提供一些思路和手段,尽可能地避免欺诈风险的发生,减少损失。

  一、案情回顾

  案例一:被保险人与肯尼亚买家签署贸易合同,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完成货物出运,买家应付款日后拖欠货款,被保险人遂委托我公司介入追讨。经过海外渠道调查,本案调查结果如下: 限额买家表示合同上签字盖章均系伪造,与被保险人沟通的买家联系人A并非其公司员工。渠道后与A取得联系,A个人认债,但对其身份问题未予说明。物流调查方面,渠道反馈货物滞港未被提取。

  通过审核贸易单证,我公司发现:1、合同中买家签字无法辨别;2、提单收货人为限额买家;3、A所用邮箱的前缀为限额买家公司名缩写,后缀为gmail邮箱,并资信报告中的买家官方邮箱不一致。结合渠道初步的调查结果来看,此案疑似第三人利用限额买家名义骗货的惯用伎俩,但令人困惑的是A将限额买家作为记名提单收货人,导致其无法提货,最终并未取得货物,这又是违背逻辑的。为深入了解贸易过程,我公司与被保险人经办人沟通后,得到如下重要信息:1、出货前A曾要求被保险人更改提单收货人信息,但被保险人并未同意;2、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自寄提单,收件人地址系A提供,但从该地址来看,并非限额买家公司地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结合渠道的调查过程和货物目前滞港事实,我们大胆地判断此案的过程极可能是:A冒用限额买家名义下单,原本计划指示被保险人更改提货人直接提货,但由于被保险人未予同意,只能要求其寄送提单,但取得正本提单后,又未能提取货物,最终导致货物滞港。

  在后续的调查中,渠道多次尝试与A联系,希望能够披露贸易过程,但A始终逃避追讨,未予回应。目前,渠道已要求买家协助进行公证认证。由于我公司批复限额的买家并非本案实际买家,也未提取货物,不存在信用问题,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故本案拒赔。

  案例二:被保险人与肯尼亚买家签署贸易合同,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完成货物出运,买家应付款日后拖欠货款,被保险人遂委托我公司介入追讨。经过海外渠道调查,本案调查结果如下:限额买家否认贸易,称不认识与被保险人沟通的联系人A。物流调查方面,渠道反馈货物被清关公司提取。

  通过审核贸易单证,我公司发现:1、合同中买家签字人为A ;2、提单收货人部分,公司名为限额买家,但地址非限额买家资信报告中地址,而是乌干达的某地址;3、A所用邮箱的后缀为第三方公司B官方邮箱,并非限额买家公司邮箱。经核实,被保险人反馈,其与限额买家是首次贸易,且系A通过中国制造网的广告信息主动联系被保险人,与A联系均通过个人邮箱,其余贸易信息均不了解。

  经渠道进一步调查,得到如下关键结果:1、限额买家所涉略领域为汽车零部件,但保户本次出运的货物是医学物品,经营范围完全不同;2、提单收货方地址为乌干达,但限额买方在乌干达并不存在分公司;而该地址属于另一公司C,该公司经营范围与本案出运货物对口;3、与被保险人对接的联系人 A所用的邮箱域名所属第三方公司B,从事的是医疗行业,与本案出运的货物一致。目前,渠道拟尝试与B和C两家公司联系,以获得更多贸易细节。根据案件目前的调查结果,实际收货人并非限额买家,且贸易存在诸多疑点,第三方公司利用限额买家名义骗货的嫌疑较大,无法确立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认定限额买家存在信用问题,故本案暂无法定损核赔。

  案例三:被保险人与乌干达买家签署贸易合同,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完成货物出运,买家应付款日后拖欠货款,被保险人遂委托我公司介入追讨。经过海外渠道调查,本案调查结果如下:限额买家否认贸易,称与贵公司联系的联系人A并非其员工,且限额买家主营业务与本案货物不一致。物流调查方面,货代称货物被清关公司提取。

  通过审核贸易单证,我公司发现:1、合同中买家签字人为A;2、记名提单收货人确为限额买家;3、往来邮件中A以gmail的邮箱发送邮件,邮箱前缀为第三方公司名,该邮箱与资信报告中的限额买家官方邮箱不一致。

  不同于上述两起案件,本案记名提单的收货人确为限额买家,但货物却被清关公司提取。这不仅让被保险人很困惑,也是我公司下一步调查的方向。在乌干达当地,清关公司提货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是否要有提单收货人的授权?清关公司提货后将货物交给了谁?同时,由于近期乌干达地区欺诈风险频发,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本案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上存在较多疑点,在上述调查完成前,本案暂无法定损核赔。

  二、案件情况梳理 

  除上述三起典型案例外,自2017年8月起,我公司陆续处理乌干达地区涉及诈骗案9起。经过梳理,9起案件的贸易细节有如下共同点:1、货物均发往乌干达;2、案件金额不大,均在10万美金以下;3、所谓代表买家下单签约的联系人均未使用买家官方邮箱,有些甚至直接使用第三方公司的官方邮箱;4、多数案件项下的提单收货人非限额买家,均是受买家联系人的指示修改;5、物流调查方面,货物已被提取的案件中,提货人均是同一家清关公司。

  从近期发生的乌干达地区的案件并结合以往我公司处理的类似案件来看。诈骗方还是有一些惯用伎俩,让我们有迹可循,吸取教训。

  1、非洲骗子往往冒充资信较好的中型企业进行诈骗,骗取产品主要是化工原料、医疗用品、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等,通常要求将货物发往乌干达、肯尼亚、多哥等国。

  2、骗子公司要么直接使用第三方公司邮箱,要么使用GMAIL、YAHOO等免费邮箱,且会将限额买家公司名作为邮箱前缀以迷惑出口商。

  3、骗子公司通常主动上门,通过网站联系出口商询价,甚至直接告知其公司可申请到中信保的信用额度。

  4、为最方便地骗取货物,往往会要求被保险人将提单收货人更改为第三方公司,并称该公司系其清关公司或者分公司等。

  三、案件启示

  遇到诈骗案件,被保险人通常觉得非常委屈,表示自己根本无法辨别。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我们理解客户因巨额货款不能收回且无法赔付的焦虑心情,但根据合规性要求,我公司赔付的前提是买家存在信用问题,而不是被保险人是否有冤情。但细细想来,被保险人真的无法辨别吗?在贸易中真的没有任何问题吗?从上述三个案例来看,被保险人至少存在如下注意义务的履行瑕疵:

  1、被保险人均是我公司综合险保单客户,事先已获得买家资信报告,有条件对买家的经营范围、官方网站、官方邮箱有详尽地了解,而上述三起案件中,买家均未使用限额买家官方邮箱,出运的货物也均与买家经营范围完全不同,被保险人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

  2、联系人要求货发第三方的时候,对于第三方与限额买家的关系完全不知情,也未尝试去了解,仅听信联系人一面之词,便将提单收货人随意更改,或寄送正本提单。

  3、对于首次交易的买家,支付方式均为放账,没有约定任何的预付款,故在货物出运前,也无法通过付款信息辨别买家身份,风险较大。第三方假借限额买家名义进行贸易,通常被假借的买家资质较好,容易在我公司申请到限额,其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放松警惕,放心与其进行交易,而被保险人却不知道真实的买家并非限额买家,一旦出险,我公司根本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风险防范的建议

  面对如此汹涌而来的诈骗风险,作为出口商该如何防范风险?我公司有如下建议:

  (一)充分利用我公司提供的资信调查服务

  即使非我公司综合险、中小企业保单客户,在对买家资信状况不了解时,也可事先向我公司申请买家资信调查。在获取买家资信报告后,应仔细对照资信报告与买家所述是否一致,如有疑点应向买家核实清楚,并获得其书面解释,切勿急于与买家签署贸易合同。

  (二)务必确认买家联系人身份

  若对方联系人明确表明其是中间商或者代理,必须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授权。若出口商不是从最终买家处直接获得合同文本的,需向中间商或代理索要其获得合同的原始途径证明,原始邮件必须通过买家官方邮箱发出。

  若对方联系人称其为限额买家员工,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确认其身份:1、核对签署人名字是否列在资信报告中的“管理人员名单”中;2、若联系人非有权合同签字人,需要求其出具相关书面授权;3、关注合同的形式,在传真件的情况下看页眉的传真号,是否与买家网站上或资信报告上所留的传真号一致;在正本的情况下,看寄出地址及邮戳;在电子邮件的情况下,必须使用买家官方邮箱。

  (三)特别关注收货人信息

  欺诈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货物,所以往往会要求出口商将货物发送给所谓的指定收货人。因此对出口商而言,如何有效控制货物物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针对此问题我公司有如下建议:1、除非存在合理理由,出口商应保持提单上的出运信息与限额(合同)买家的信息一致,即收货人信息为已经核实过的买家信息;2、当买家提出货发第三方时,需要求买家提供收货公司的完整信息,如有必要,可以请我公司协助对收货公司进行调查,看是否与买家所述一致;3、更改收货人、付款路径等关键贸易信息时,一定要求买家用公司官方邮箱发送邮件;4、在诈骗过程中,诈骗人往往会指定货代,方便其提取货物。因此,出口商在实际贸易中应要求使用自己选定的货代,在出现风险时,能有效帮助出口商控制货权,防止货物被骗取。

  (四)通过约定付款路径,有效甄别买家真伪

  在首次贸易中,很多出口商都已经能够做到在支付方式中约定一定的预付款来降低风险,但还远远不够,因为对方可能会为了骗取价值更高的货物而不惜支付一定的预付款。因此,我公司建议,关于预付款的金额可以与买家商量,但是在付款路径上必须明确要求对方以限额(合同)买家自己的银行账户来进行外汇支付。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锁定买家的真实性,有效降低诈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