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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从中巴常见贸易纠纷类型析拓展欠发达地区出口市场应注意问题(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占我国出口市场比重60%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相继陷入衰退,进口需求大幅萎缩。在此背景下我国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急于通过拓展新市场来扩大贸易量,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地区即是其目标市场之一。但这些企业往往对新市场缺乏足够了解,套用在发达市场的国际贸易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贸易纠纷甚至贸易诈骗频发,企业损失惨重。当前全球经济复苏还存在很多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2010年我国外贸形势仍面临严峻挑战。而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地区市场具有极大拓展潜力,2009年中巴双边贸易额仅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0.3%,与南亚八国双边贸易总额总计也仅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58%。但拓展欠发达地区出口市场必须深入研究其特有的贸易环境,积极预防和避免贸易纠纷。



一、中巴常见贸易纠纷类型分析
一、中巴常见贸易纠纷类型分析


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广泛应用,中巴贸易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但从其结果来看,这些贸易纠纷仍具有相同性质,即如果为进口商投诉的贸易纠纷,一般是发出货款后根本未收到货,或者虽收到货但在数量、质量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符;如果为出口商投诉的贸易纠纷,则是发出货后收不到款或仅能收到部分货款。从整个贸易过程中的风险点来看,这些贸易纠纷也具有许多共性,我国出口企业与巴商常见贸易纠纷即可分为以下类型:


1.选择贸易伙伴不谨慎。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一些B2B平台作为成本低、接触面广且方便快捷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拓展市场的途径。但是这些电子商务平台所展示的公司和产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由信息发布人自行负责,一旦贸易纠纷发生,这些电子商务平台不会对处理结果提供任何保证和承诺。随着这些商务网站降低企业注册门槛,甚至还可以免费注册账号,使得贸易诈骗概率加大。而我国许多出口企业急于扩大贸易量,对于在此类商务网站上结识的贸易对象不认真辨析,仅仅通过电子邮件或者MSN沟通就盲目发货,结果或是遇到纯粹的贸易诈骗,根本收不到货款,或是对方信誉极差,货到目的地港口后以各种借口拒付或者少付货款。去年我室就收到了七起此类通过电子商务网站结识贸易对象导致的贸易纠纷投诉。此外还有些中小巴商通过互联网或参观展览会找到我国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建立起贸易联系,接触一段时间后骗取我国公司的信任从而与其签订出口合同,一般第一单信守承诺,及时付款,在我国公司放松警惕的情况下第二单就开始诈骗。

2.对当地市场情况和海关法规不了解按照巴基斯坦1969年海关法规定,在货物到港进口商拒付提货的情况下,出口企业转卖或退运货物均需得到原进口商(货主)签署的“无异议证明”(No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且巴海关办事效率较低,退运手续非常复杂,耗时很长。如果货物到港后一段时间无人认领或者滞港费用累计到一定程度,海关将作无人提货(无主货)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物,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等相关滞港费用。而货物被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进口人为优先购买人。因此,巴恶意进口商可以待货物到港后以各种借口拒绝付款提货,无耻要求降价,有的甚至不索要提单,拖延至达到海关无主货拍卖的条件,然后与当地海关勾结低价购得货物,从中牟取暴利。期间由于无法得到巴进口商拒绝的签署无异议证明,我出口商无法退货或转售。此类为中巴贸易纠纷的最常见类型,尽管我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多次在网上进行风险警示,并附加了相关案例,但每个月仍会收到两三起我国企业的此类贸易纠纷投诉。

此外我国企业对巴当地电力价格和滞港费用也估计不足。巴基斯坦能源极度短缺,电力资源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的依存度较高,日均进口约5万吨石油用于发电,电力成本很高。我国山东省许多中小企业出口到巴的生姜、大蒜等农产品在巴港口都需要插电冷藏保存,一旦贸易纠纷发生,滞港费用快速增加,短时间内就将达到被巴海关拍卖条件,加上农产品的自然损坏率,我出口企业往往非常被动。

3.合同条款有缺陷。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数量、质量、价款水平、履行地点、期限、方式或费用等内容方面的约定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己见。产生这种合同条款缺陷的原因包括:一是进出口双方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的商业目的,故意对某项合同条款不作明确约定。如故意不明确质量规定,原因是巴进口商存心订购低档或假冒伪劣商品,而我出口商则投其所好,不计后果,到港货物表面并无缺陷。但这类货品往往不能满足最终用户对质量的需求,一旦出现问题,进口商往往不愿承担责任和损失,诬称出口商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以转嫁风险。二是我国一些出口企业人员业务不熟,在商签合同过程中不细心,或是外语水平较低,双方沟通障碍造成误解,导致交货时间延迟或与信用证要求不符等情况发生。三是我出口企业过于轻信对方,特别是轻信一些有过贸易往来的巴商,在货物价格、数量等关键地方疏忽,造成贸易纠纷。如天津一家化工企业对巴商提交合同上的价格并不认同,在电话里与巴商沟通并将价格更改,由于考虑到是老客户,中方就没有再更改书面合同,结果发货后引起纠纷,中资企业拿不出价格更改的证据而吃亏。

4.采用D/P等高风险付款方式。非信用证(L/C)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包括D/P付款(付款交单)、D/A付款(承兑交单)等既可加速双方资金周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还可为进口商节约开立信用证等银行手续费,有助于抓住更多商机。但D/P付款方式是以买家自身商业信誉为基础的,在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国家使用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我众多中小出口企业常常为扩大出口贸易量而接受了巴进口商仅预付少量货款(甚至有的未付预付款),其余货款在货物离港后电汇(T/T)或抵港后D/P的方式,而这种表面低风险的支付条件实际上隐患重重。通常巴商在货物抵达卡拉奇港后以各种借口拒绝去银行赎单提货,然后利用前述巴海关关于退运、转卖、和拍卖货物的有关规定达到压价目的。甚至有不法巴商通过伪造付款证明、利用同当地银行和货代的不一般关系获取原始单据,轻松将货物所有权转移,达到欺诈行骗的目的。我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接到的此类贸易纠纷投诉案例包括,巴商在货物到港后一是要求中方降价;二是要求中资公司更改D/P at sight付款方式为D/A 30天,我国企业一旦不小心同意并通过银行更改了付款方式后,巴商提走货物,但仍以各种理由不付款,甚至消失;三是巴商在没有原始单据的情况下,与当地船运代理勾结,通过我国企业发给其的货物提单和装箱单传真件获取了交货单(delivery order),将货物清关后并拒绝同中方联系。

5.采取不当手段来拓展贸易量。一些中资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为扩大贸易量,采取了一些不恰当手段,造成贸易纠纷,在损害巴商利益的同时,还损害了中国企业整体形象。一是仿冒产品或者侥幸以次充好,在验货装箱后偷梁换柱。二是低价招揽客户,但实际发货少于合同规定数量,变相提高商品单价。如河北一家钢铁贸易商以低价吸引巴商,出口了两批钢丝到巴,巴商收到第一批货时却发现合同规定的100吨钢丝实际只有82吨,联系中方贸易商,中方业务员也承认此事,辩解说合同上规定的价格根本就买不到这个钢材。而巴商对第二批货物拒绝付款,最终导致中资贸易商自食苦果。三是在收到预付款后,看市场情况变化按照原合同发货利润很薄或者已无利润,但又不想失去此笔生意,就利用手中已收到的预付款威胁巴商提高买价签订新合同。(未完待续)


文章来源: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

(作者:涂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