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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小常识

 

非法集资小常识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与风险?

  一是非法集资参与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根据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也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任何单位。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多年辛勤工作的积蓄,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企业破产,影响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三是非法集资影响社会的诚信与和谐稳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还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非法集资通常具有哪些特征及表现形式?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四、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释〔20112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释〔20018号)等。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五、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有哪些表现?消费者如何来辨别?

  保险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假冒保险公司名义、伪造保险单据或使用作废单证吸收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声誉对外借款或虚构项目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利用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迷惑消费者推销违规理财产品等。

  消费者要辨别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需认清其常见手段,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六、保险消费者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三查两配合”,即“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人员”就是买保险时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可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对其进行验证。“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包括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circ.gov.cn)、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iachina.cn)以及相关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

  七、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保险消费者应当如何处理?

  建议广大市民提高警惕,特别是防范当前市场上出现的一些“第三方理财”陷阱。如果消费者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同时也可以通过正式渠道向相关公司投诉。深圳保监局网址:http://shenzhen.circ.gov.cn,举报热线:12378,地址:深圳市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号写字楼9楼,邮编51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