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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

  1、案情介绍

  19977月至20077月,Z某利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她向身边的朋友和熟人称其所在公司推出了一种特别优惠的保险项目,月息3%,年息36%。为使客户相信其所购买的是保险公司产品,Z某伪造了公司印章和投资人签订了保险合约,并写下了收据,但并未将资金交付所在公司,然后用于自己开公司并支付先前投资人的利息。在吸引资金初期,Z某能够按月支付投资人3%的利息。由于承诺的利息高,来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高,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Z某越来越吃力以至最终无力归还本息。至20076月案发时,Z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115万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造成P某、C某等16人损失共582万元。

  2、案件查处

  案发后,Z某于2007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批准逮捕。2008年被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虚构险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他人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200812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Z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Z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Z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启示

  此案中,罪犯以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为掩盖其骗人的目的,甚至私刻公章、伪造单证,并对按承诺对部分前期投资者支付利息,其所作所为,其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资金供其挥霍。另一方面,目前众多投保人办理保险之所以愿意找代理人而非直接找保险公司,是因多数投保人都与代理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或因代理人是其购买保险时接触到的第一人,彼此较熟悉,而个别保险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投保人误导、欺诈甚至诈骗。因此,投保人在办理保险前,要多了解学习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案例二

  1、案情介绍

  2005年底,L某被任命为某保险公司某营业部负责人,2006年至2012年间,L某要求营业部员工及营销员以销售团体年金保险产品为名,向客户承诺高额年利息并提前支付,一年期满后返还本金。该营业部财务人员M某直接收取客户现金,坐扣利息后并不入账,也不向客户提供保单凭证,仅出具在市场上购买的三联收据,加盖营业部现金收讫章或私刻的印章。一年期满后尽量劝客户续保,若客户不再续保,就利用新收取的资金支付期满客户的本金。2006年至2012年,该营业部通过上述手段收取资金共计9000余万元,至案发时仍有1500余万元资金缺口。

  2、案件查处

  20133月,分公司接到客户投诉,称其在该分公司该营业部投保的团体年金保险已到期,多次到营业部要求兑付本金,被告知查询不到保单信息。公司初步摸排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后对L某、M某采取了刑拘措施。201312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L某和M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3、案件启示

  L某、M某利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的职务便利,假借销售保险名义,采用高额利息诱惑,并涉及伪造保险公司单证印鉴。本案中,L某、M某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参与人高额回报,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血本无归。因此,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三查两配合”,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一旦发现保险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同时也可以通过正式渠道向相关公司投诉。

 

案例三

  1、案情介绍

  2011年以来,某保险公司营销人员L某、G某等人分别用多种方式非法集资骗取客户资金,主要手段如下:一是许诺高息,骗取客户资金。L某、G某分别用某公司“经理助理”和“直属营销部总经理”的虚假身份,以“公司内部资金运作”、“秘密推出一种月息为3%的保险”等理由向客户推销公司的一款趸交型两全保险,并出具“保单承诺书”,承诺按月利率3%向客户结算利息。承保后,再游说客户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将所贷资金和追加资金再次购买保险。收到客户资金后,再告知此类产品已售完,可暂代客户运作资金,待公司有相关产品后再购买,并承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向客户出具按有L某指印的借条。二是以“内部投资分红险”名义骗取客户资金。二人出具盖有“某公司XX市分公司”假公章的收据,向客户吸收“存款金”。三是编造事项直接向客户高息供款。如2013年初,L某以其奔驰车被扣需解押为由,向Z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13万元的借条。

  经查,L某、G某等的行为共向L某等29人的集资1870万元,该款项主要用于L某等人挥霍及发放高利贷,大部分款项难以收回。

  2、案件查处

  收到群众举报后,2013年初,保险监管部门指导相关保险公司对涉及L某、G某等人的所有业务进行核查,在取得了相关证据和线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确认L某、G某等人存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嫌疑。目前,L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G某被取保候审。

  3、案件启示

  L某、G某利用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熟悉保险业务产品及流程的便利,一是伪造保险机构管理人员身份,抓住部分客户追求高收益的投机心理,虚构通过购买“内部产品”、进行“内部资金运作”为客户实现超常规收益,骗取客户巨额资金,二是利用客户金融、保险知识的欠缺和辨识能力的不足,通过伪造保险公司公章和保险产品、违规向客户吸收“存款金”、以超出法律保护的高利率实施借款、诱骗客户办理保单贷款等手段,控制客户资金并用于个人挥霍及发放高利贷,最终给客户造成难以挽回的巨额损失。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一是要树立科学的理财观、投资观,掌握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识,避免投资理财过程中的盲目性,谨慎选择具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超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以免误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二是注意保存相关单据资料,并尽可能向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等查证其真实性。

 

案例四

  1、案情介绍

  2002年至20107月期间,S某伙同其丈夫J某利用其作为某保险公司营销人员能够广泛接触客户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车队资金周转或工程建设用款等用途,或直接许诺高额利息(年利率60%120%),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在上述非法集资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困难,S某多次通过其他不法手段挪用和侵占资金。2009年,S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到的某客户2.40万元保费不予上缴,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利息;20105月,S某先后三次透支银行卡现金共计9.99万元,经数次催缴仍不予偿还;20102月,S某委托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10.4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轿车,在偿还0.31万元贷款后,擅自将该车质押给他人。至案发时,S某伙同丈夫J某共集资1900余万元,除返还本息600余万元,尚有近1300万元资金无法返还。

  2、案件查处

  201111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S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J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赃物。

  3、案件启示

S某伙同其丈夫利用合法从事保险销售广结人脉的便利,非法虚构经济活动事项、承诺违背常理的超高投资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骗取巨额资金,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偿付,给客户造成巨额损失,也使得自己身陷囹圄。因此,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务必要正确区分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与个人行为,谨慎对待资金借贷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尽量避免现金往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