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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需提防交易主体安全

 

专家指以买方为关联公司的交易陷阱更具隐蔽性

出口企业需提防交易主体安全

本报记者 吴凡

 

记者昨日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获悉,目前,深圳出口企业在出口时,面临的贸易风险正在日趋增多,其中,以买方为关联公司的交易陷阱则更具有隐蔽性。对此,出口信用保险专家提醒出口企业,理应警惕国际贸易中的交易主体安全。

关联公司交易具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已经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深圳A出口企业通过贸易途径认识了香港B公司。B公司对外宣称其为美国某家电知名品牌商,年采购金额7亿港元,利润近1亿港币。A公司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与B公司达成了初步的交易意向。

然后,A公司运用信用保险工具,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调查B公司的信息,发现B公司实为美国某家电知名品牌商在香港的采购公司,注册资本1万港币,其中母公司B占50%股份,另50%股份为私人C拥有,经核实,其母公司的营业额确实达到7亿港币。

B公司注册资本1万港币,在这种资产状况下,B公司根本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也就是说,A直接与B公司进行交易风险很大。B公司作为美国某家电知名品牌商在特殊安排下成立的特殊目的实体(采购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在这种存在内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基于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大大增加了供应商对货款监控的困难和货款回收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出口商A公司交易安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建议A公司在交易前,应获得母公司的担保函同时获得C的个人财产担保。

出口信用保险专家表示,此案是典型的关联公司案例。该案买家所牵涉的关联关系,从本质上说,是国际大买家在集团架构下对自身风险进行的法律安排,企业集团内部往往通过关联交易来规避政策障碍和粉饰财务报表,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企业利润的调节器。

国际贸易企业须警惕

市场人士指出,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增大了供应商对货款监控的困难和货款回收的风险。如上述案中,B公司在贸易交往中并不披露自己作为美国某家电知名品牌商特殊目的实体(采购公司)的身份,出口商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与之交易,将承担很大的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专家表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海外投资与注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出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可预知的风险与陷阱,企业必须去了解交易方的真实情况,而不能仅凭买方的名称来进行主观臆断。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应看清自己的交易主体。对交易主体身份与信用状况的了解,是保障交易安全与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期风险防范手段。对交易主体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身份。如果交易主体实际上只是分支机构,则应注意其不具有合同主体的身份,应当与有法律资格的主体签订贸易合同。如在涉及中间商、代理商的场合,我们的出口商首先要核实中间商的代理权(代理的范围、权力等),并重视对中间商的资信评估。

其次,如果买家存在关联公司,则要了解其在企业集团链条中所处的地位与性质,争取获得该买家母公司的担保函及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果母公司的偿债能力有限,可以考虑追溯到其再上一级母公司或者其他责任主体。http://sztqb.sznews.com/html/2008-06/18/content_2219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