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以质量为由拖欠货款
买家以质量为由拖欠货款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胡佩霞 通讯员 赵 强 李 静) 2007年5月,中国信保承担了我市某线路板企业向德国某买家出口价值8万美元的线路板的收款风险。这家深圳公司根据约定如期出运全部货物,但是买家在提货后一直拖欠货款,同时指出深圳公司提供的线路板存在板面起泡等质量问题,深圳公司要求买家提供相关证据,但是买家非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反而提出高额索赔。
据介绍,由于次贷危机的影响,已经有数据表明一向信誉不错的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买家,也开始频频出现拖欠。而国外买方以货物质量为由拖欠货款的现象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十分常见。近日,出口信用保险的专家提醒企业,在眼前的出口形势下,企业应尽量避免由于合同不详等原因,为买家拖欠提供可乘之机。
经过中国信保进一步调查,发现产品在德国加工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其下家大量退货。中国信保对深圳企业的损失予以赔付,同时代理深圳公司在德国诉讼买家。中国信保专家也提醒广大出口商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不能忽视自己的举证责任;其次,最好在贸易合同的签订阶段,明确约定有关检验标准、检验地点、检验机构和最终检验权的归属。此外,出口商最好还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出口商也可表示,如果进口方自行复检后,其货损在5%~10%以内,承担损失;若超过10%,出口商将要求进口方一定时间内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若货损在20%以内,出口商可承担损失,但检验费由进口方承担(这可使进口商接受10%而不用支付检验费);如果超过20%,出口商会承担货损责任和检验费,但检验报告必须是在出口商要求的时限内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