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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专家:企业谨防“老客户”风险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凡

   记者昨日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获悉,面对发达国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机遇的诱惑,国内出口商往往对老客户过分依赖和迁就,近期频频发生公司无法追回货款的案件。对此,信保专家提醒深圳企业,老客户并非绝对安全,特别是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欧美等老牌经济市场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得欧美地区信用风险迅速升级,放松对欧美区老客户贸易项下的风险控制,很可能造成公司货款无法收回。

  企业须防老客户信用风险

  记者在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了解到一个典型案例。中国某出口企业N公司与美国企业C公司开展贸易合作已有5年历史。虽然双方合作过程中时常会有一些质量问题纠纷,但N公司为了维护客户资源,往往会主动提出以一定折扣或者后续补发货与C公司达成和解,双方贸易量逐年扩大。

  2007年10月,C公司提出最近收到的一批8万美元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N公司随即表示愿意补运一批4万美元的配件给C公司作为补偿。C公司在收到补发配件后,并没有付款,而是立刻致函N公司,提出由于历史出运货物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给其带来的严重损失已超过了其应付款项,拒绝付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C公司随即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入处理。

  通过调查,中国信保发现,在历史往来函电中,N公司书面承认了所有质量问题。由于N公司希望维护好与C公司的关系,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争议,N公司都会立刻书面道歉,在提出和解方案的同时,对于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均明确承认。C公司对于和解,未进行过书面答复,均通过电话形式对N公司进行口头答复。对于所有质量问题,C公司均及时告知N公司,并以书面形式详细地进行了说明。

  对此,信保专家分析,由于口头协议无法举证,这导致N公司无法证明C公司曾经就历史纠纷达成过和解。此外,C公司提出的历史争议在美国未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如果N公司对C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C公司可以以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历史纠纷为由对N公司提起反诉。因此看似已经完全解决的历史争议问题,实质上遗留下很多问题,让N公司陷入了被动。

  记者获悉,中国信保通过海外专业律师向C公司施压,要求C公司明确是否同意接受N公司的补发货物作为和解方案,对于历史纠纷则要提出明确而合理的证据。最终C公司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迫于压力将N公司的货物退回,但N公司也承担了所有运费以及相关费用。

  专家支招防范贸易纠纷

  对此,信保专家表示,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贸易纠纷非常普遍。出口商如何选择妥善的方式处理好这些纠纷尤为关键,否则将会给未来的贸易合作留下风险隐患,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企业一定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了解美国证据规则,运用正确谈判技巧。在谈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谈判中提及的内容是否会成为有效的证据;注意避免给对方留下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例如上述案件中,如果在解决历史纠纷过程中,N企业将承认存在质量问题的表述改为为了促进双方今后更好的合作,愿意补偿……”这一表述即可以向对方表达N公司愿意补偿的意向,又不会给对方将来出现纠纷留下任何有效证据。

  二是注意美国的诉讼时效,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如果在和解后,未与买家达成书面的和解协议,则在诉讼时效过去以前,公司应当对这些纠纷进行梳理备案,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如发生纠纷未达成书面协议,那么只有等到诉讼时效过后,才能真正免除买家通过诉讼索赔的风险。美国诉讼时效主要是依照各州州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反诉的诉讼时效与此相一致。

  三是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签订全面免责条款。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一方面要通过书面和解协议予以确定;另一方面,由于和解过程中,不一定会就纠纷中的谁对谁错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就需要通过全面免责(GeneralRelease)条款来规避日后发生纠纷、旧事重提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全面免责条款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全面免责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全面免责的范围与内容;即使未来出现至今尚未发现的问题,全面免责依然适用。含有全面免责条款的和解协议一旦签署,双方的纠纷基本得以解决。因此,出口商与海外买家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防范风险,注意签署专业的和解协议和免责条款,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机构意见。

              转自http://sztqb.sznews.com/html/2008-12/30/content_471722.htm